开颅手术后痫病-癫痫开颅手术后偶尔气短
作为一名急诊医生需要了解的医学知识
1、对发热伴颈部淋巴结肿大的青少年患者,如抗生素治疗无效,要想到坏增生性淋巴结病的可能。
2、对中老年昏厥患者,要优先考虑心源性的(冠脉或恶性心律失常),不管既往有无类似发作史。
3、以消化道症状为主诉的中青年患者,要想到急性重症心肌炎的可能。
4、老年纳差的,会不会是吞咽困难?让他笑一笑,是不是面具面容哟!
5、气促、头晕的,尤其是看上去性格不成熟的青少年、中青年女性,看看嘴唇是否绛红(不是口红,比口红的颜色鲜亮),可能是碱中毒哟(癔症的呼碱和急性胃肠炎的代碱)
6、眩晕、呕吐的,要防小脑出血、梗塞!
7、年轻男性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突发腹痛,高热,低血压性休克。应该要想到嗜铬细胞瘤出血坏以及嗜铬细胞瘤所导致的胃肠道增殖性闭塞性动脉内膜炎。
8、腹痛在夜晚,常是胆石症胆绞痛,肾结石肾绞痛好发时段,成年者多有发作史;初次发病者注意急性阑尾炎诊断。
9、静脉输入过头孢类药物,饮酒后发病症状,注意是双硫仑样反应。
10、手外伤2区屈肌腱断裂应考虑指神经损伤可能。
11、胸外伤,胸腔开放均需手术,应考虑肋间血管损伤可以引起失血性休克- 亡!
12、凡颌面以下脐以上疼痛一律做心电图。
13、突发辗转不安伴心率血压变化(升高或降低),背部不适应首先考虑主动脉夹层分离。
14、要让你的诊断能解释病人所有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否则应怀疑诊断的正确性。
15、皮肤痛觉过敏,应考虑早期带状疱疹的可能。
16、对否认自己受伤又反复问同一个问题的创伤患者,颅脑肯定有问题。
17、有纹身的心跳呼吸骤停患者,要考虑到毒品中毒可能。
18、心跳呼吸停止后仍口唇面色红润者,应考虑氰化物中毒可能。
19、夜间发作性呼吸困难、心脏彩超正常者,应考虑反流性食管炎可能。
20、不要让别人左右你的情绪,认真细致工作、真诚对待每位患者,可预防医患纠纷。
21、高空坠落伤应注意有无颈椎骨折,由于身上的其他创伤可使椎体压痛减轻。
22、中老年急腹症,症状体征又“四面不靠”,腹胀明显,要想到血管因素。
23、胸痛、背痛只要还有臀部痛的,一定要想到夹层!
24、对于女性的腹痛,只要是16岁以上一律查HCG。
25、50岁以上病人首次以呼吸困难就诊--首先考虑心源性!
26、顽固性的咳嗽一定要问问患者有无在服用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类的降压药,卡托普利之类的。
27、甲沟炎拔甲术时边缘甲床一定要搔刮破坏,否则还会复发。
28、没有一定条件(C臂机,或好几个同事)不要轻易去取体表异物,它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29、异物刺伤,一定要拍片,会有异物残留体内的可能!
30、莫名其妙的呕吐要想到怀孕、尿毒症。
31、突发不明原因腰背疼痛,伴发热、黄疸者,高度支持溶血危象。
32、不论多大年纪的病人,不论住院病人还是急诊首诊病人,任何表现的突发意识改变,立即测个血糖总不会有错。
33、任何你判断情况可能不稳定的患者,立即建立一条静脉通道总是不会错的。
34、 急性心源性脑缺血综合征后,心电图可出现巨大的倒置T波伴明显的QT间期延长,或有巨大的双相T波,发生原因不明可能与脑缺血发作时极度的交感神经兴奋有关。如果心电图未能记录到室颤发生时的心电图,而仅有巨大倒置的T波,并结合晕厥或抽搐的发作,也可推断是恶性心律失常引发了脑缺血综合征。
35、有心脏病史的外伤患者一定要做心电图,因为外伤可能诱发心梗。
36、持续腹痛,无固定压痛点,常规辅助检查又无阳性结果,可能是肠系膜血管疾病。
37、主动脉夹层患者可没有明显胸背痛,表现为腹痛,脏器缺血引起。
38、外伤后X线检查阴性的患者一定要告知其复查,尤其可能肋骨骨折,踝腕部一些有可能当时看不出来的部位,免得患者事后说你没诊断出来。
39、排颈椎的X线片一定不要忘了开口位。
40、任何可能造成腹部损伤的外伤患者不管当时超声多正常患者状态多好一定要交待留观复查,很有可能复查结果令你大吃一惊,或出一身冷汗。
41、不要依赖放射线医生的报告,他们有时会出错,所以不管多忙,一定要自己仔细看片子 。
42、套用一句豪斯医生里面的经典台词:“everybody lies!”有时候患者提供的病史或隐瞒或误导,要相信自己看到的,查到的。
43、教科书上讲的什么年龄易发什么疾病只是个统计数字,实际临床上会碰到好多奇怪的不相符的病例,所以思维要开阔,什么都是有可能的。
44、急性胸痛考虑急性下壁心肌梗塞的病人,一定要加做右胸导联,因为V3r-V5r诊断右室梗塞敏感性特异性均高,但是持续时间短,很多时间只能在急诊室心电图中出现。
45、操作完气管插管,医生一定要在确定气管插管准确在位和患者得到有效通气才能离开或交班。
46、 脑梗的不要随便降血压,收缩压不超过200的可以不理他。
47、PCI术后病人下床活动时突然出现胸闷气短伴全身大汗,血压下降等情况,千万不要忘了考虑肺梗塞。
48、急性起病四肢无力 查血钾 心电图。
49、考虑脊髓病变一定要检查脊柱有无压痛。
50、老人腹痛要警惕胆源性胰腺炎。
51、青霉素过敏要注意其潜伏期。
52、外伤病人诉眼睛不舒服,或视力下降,在进行常规的颅脑CT,视神经管CT等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眼科会诊,可能的东东太多了,视网膜剥离,球后出血,诱发青光眼。
53、外伤病人初次检查腹部无异常,夜间诉腹痛,在考虑常见的肝胆脾肾等外伤的同时,一定得警惕外伤性动脉瘤。
54、幼儿外伤,首次CT无异常,或仅有颅骨骨折,夜间千万不要怕把幼儿吵醒,不要被幼儿的家属阻扰,一定要定时叫醒幼儿,当心颅内迟发血肿,因为幼儿开颅手术亡率奇高。
55、青少年若突发腹痛、呕吐、乏力,要测血糖,警惕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56、糖尿病患者突然食欲下降,也要警惕酮症酸中毒。
57、呼吸停止,瞳孔散大的年轻患者不能过早下定论,及时有效的呼吸支持可能逆转。
58、有机磷农药中毒的病人要仔细清洗头发、皮肤,防止毒素再次缓慢吸收。
59、昏迷病人可能的十种原因——脑间解毒尿,滴滴心肝肺。
脑—脑病;间—癫痫;解—电解质紊乱;毒—中毒;尿—尿毒症;滴—低血糖;滴—低血压;心—心脏病;肝—肝昏迷;肺—肺性脑病。
60、服用地高辛病人出现黄绿视、心律失常一定查地高辛血药浓度,警惕地高辛中毒。
61、深静脉置管术后应检胸片查看管头位置,除外气胸。
62、对于外伤的病人体格检查,尽量做到暴露充分。
63、对于醉酒后可能有外伤的意识障碍患者,千万不要用“他只是喝醉了”去思考。因为病史不清,好多酒精过量的临床表现,如低血压,神志不清、瞳孔反应都同时可以是颅脑损伤、脏器出血的表现,要慎之又慎。
64、对于腹痛患者,下初步诊断后,仍要反复观查腹部情况。因为据统计,腹痛初诊只有30%是确诊的。
65、脑出血或脑外伤病人收缩压未高于180mmHg时不要轻易降压啊!
66、对于症状性癫痫特别是癫痫持续状态的病人,在积极应用AEDs效果不佳时,应该考虑到该患者是否有高血糖或者低血糖的存在,及时检查并予以纠正往往能够迅速缓解症状。
67、对于老年人出现不典型的头晕、头痛、精神症状、单肢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等,应当想到慢性硬膜下血肿的可能,注意追问是否在半月左右或者更长时间有外伤史,并常规行头颅CT检查。
68、排除其他原因的突发低血压,不要太相信貌似“正常”的心电监护,做个床边心电图,可能有意想不到的发现——室性心动过速。
69、轻度眩晕,精神萎,男性要多考虑小脑卒中,反之眩晕重,精神尚可,女性,外周性眩晕可能性大。
70、如果单纯的CK高,别忘查甲状腺功能。
71、夏季高热病人,不要忘记乙脑、毒痢、中暑可能。
72、清创缝合时一定要用手触摸探查伤口内情况,以免透明异物残留。
73、久治不愈的干咳病人,要考虑咳嗽变异性哮喘可能。
74、 面对抬入的或救护车送入的或家属非常紧张的急诊病人你要做的是:
1. 吸氧(百草枯除外);
2. 生理盐水建立静脉通路;
3. 心电监护伺候;
4. 评估生命体征,尤其是呼吸和循环;
5. 若生命体征平稳可安抚家属及患者并询问病史,完善相关检查做出初步诊断及治疗;
6. 若生命体征不平稳立即给予紧急处理,通知护士准备好抢救,该会诊的马上会诊,能床边检查的项目尽快检查,同时简明扼要的向家属说明情况,告知病危抢救有生命危险;
7. 禁忌不评估生命体征就盲目外出检查;
8. 遇特殊情况(无人陪护,没钱,车祸,有纠纷苗头,疑为被害,等情况)一定记得向上级医生或医务处或总值班汇报;
9. 遇突发局面混乱或失控时,尽快躲避,防止被打,同时手机汇报医院相关部门。
75、老年人突发心衰休克恶性心律失常,要排除急性心梗。
76、大腿小创口刀伤,志尚清醒的病人,要带手套用手指进去探探是否有伤及股动脉可能。
77、腹部小创口刀伤,伴低血压,低脉压,快心率患者要考虑是否有心包积血可能。
78、住院卧床患者起床后突发呼吸困难、胸痛或呼吸心跳骤停,需高度怀疑肺动脉血栓栓塞。
79、机械通气患者突发氧合下降、呼吸困难,尤其在呛咳、吸痰后需高度怀疑气胸,因情况紧急,可行试穿抽气。
80、老年患者的肠穿孔、急性腹膜炎完全可能无腹痛、腹肌紧张、腹部压痛、血象升高等表现,诊断性腹穿往往能发现此类患者休克的原因。
81、中老年病人,高血压病史,突发头晕加重,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不一定就是单纯血压升高,也可能发生了腔隙性脑梗,千万不要开点降压药就放病人走了!
82、定位不明确的腹痛,即使无板状腹,如伴肠鸣音消失,高度考虑胃肠穿孔。
83、凡35岁以上,上腹部以上疼痛不适的,均应做心电图(女性绝经后),已有血的教训。
84、育龄女性在拍片前一定要问是否怀孕!而且要记录在病历上,免得不必要的麻烦。
85、药敏史、月经史绝对要在病历上写清楚;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用药检查三思而行,多请示,多看病人几回;教授常常教导:能做的检查,一定要做;能不处理的,就不要处理了。
86、创伤病人按“CRASH PLAN”顺序体查,不容易漏项,体检后方可写体查,特别是心肺听诊,没做的不要胡乱臆测;三基基础一定要牢固!
87、多掌握些危重病学评分,病情轻重心里有数,但不能绝对盲目相信指南。
88、一定要亲自诊查病人,他人未必可靠,时常有意外的收获。
89、同事、患者关系要搞好,最坚强的盾可能从内部攻破,三分真病,七分心病,认着体贴照顾好病人;保护同行,保护自己,保护病人。
90、身边有记录本、数码相机、U盘,把身边重要的资料留下来,经常整理,收获不小。
91、看病后,多总结、多看书、多查文献,设立专题,建立团队,逐一攻破。
92、善待实习、进修医生和护士,没准人家一句话就是你的救命稻草;想想当初自己是怎么过来的。
93、治疗效果特好的甲亢一定要注意排除合并桥本甲状腺炎。
94、学龄前期儿童阵发性脐周痛伴发热要注意肠道寄生虫病伴感染。
95、青少年或学龄期儿童腹痛要注意过敏性紫癜(腹型)注意查体。
96、老年人腹痛如果症状重于体征,B超心电图无异常要注意可能肠系膜栓塞小肠坏,如果有房颤就更要注意了。
97、青年女性,昏迷但生命体征平稳,各项检查正常,瞳孔大偶有烦燥要注意(氯胺酮类)中毒。
98、对于全身乏力的患者,除了查血钾,血糖外,还应该查T3、T4、TSH,有时候甲亢也可以低钾。
99、年青患者忽然面色苍白,低血压,要考虑到急性消化道出血。
100、对呼吸困难,呼吸不快,肺部没啰音,呼气相没延长,神智不清的患者,不能排除哮喘,一定要问其家属有没有哮喘病史,有可能是重症哮喘。
101、腹痛病人,肾区扣痛,B超提示结石的病人,不能想当然就是肾绞痛,有时很有可能是阑尾炎,胰腺炎或其它疾病,要注意观察排除其它疾病,检查最好多做。
102、婴幼儿气促,首先看是不是鼻屎多而塞住了。
103、老年患者肺炎,不一定有气促咳嗽,有时仅表现为纳差,要注意肺部听诊。
104、上腹痛总是在平卧位时发作,站起来后好转,注意滑动型食管裂孔疝!
105、眩晕,头昏,头晕,晕厥鉴别要明确。
眩晕:机体对于空间关系的定向感觉障碍或平衡感觉障碍。表现为突发性的自身或外物按一定方向的旋转,浮沉,漂移或翻滚感。
头昏:以头脑昏昏沉沉不清晰感为主。
头晕:间歇性或持续性的头重脚轻和摇晃不稳定感。
晕厥:突然发作,意识丧失时间段,不能维持正常姿势或倒地,在短时间内恢复。
106、急腹症的病人,若先发热或呕吐,然后才出现腹痛,一般不符合急性阑尾炎。阑尾炎症状往往按下列次序出现:脐周或中上腹部疼痛,恶心、呕吐,腹痛转移或集中在右下腹,右下腹明显压痛--体温升高---白细胞增高与核左移现象。
107、女性患者,如出现急性腹痛,除前面多位战友提到的要验HCG外,还要问问问白带情况,如果有发热,白带增多、型性状改变、异味,需考虑急性盆腔炎可能。
108、出现5P症时需要考虑到腹主动脉夹层骑跨髂总动脉。
109、注意给病人常规做大便隐血试验,会减少漏诊和误诊。
110、对于四肢无力的患者,有多尿、高血压时,要想到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111、冠心病患者突然出现胸闷气促,不能仅仅往左心衰方面想,要留意气胸,注意双肺呼吸音变化,教训教训。
112、剧烈头痛病人做头CT正常者不能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能是量少未显影。
113、抽搐大发作既往无癫痫病史的患者要考虑毒鼠强中毒。
114、低钾血症要想到是否有钡中毒。
115、腹痛患者常规查尿液分析,要想到糖尿病酮症所致腹痛可能。
116、符合肠梗阻症状者要想到是否为嵌顿疝所致,查体要充分暴露腹股沟区。
117、上腹痛也可能是气胸的唯一症状。
118、高血压患者反复发生皮疹,尤其伴有舌肿胀者,应注意ACEI的血管神经性水肿。
119、腹痛急诊,以手捂腹者考虑外科性腹痛;腹痛急诊,以手压腹者考虑内科性腹痛。
120、有糖尿病史,不明原因昏迷者,城市患者首先排除低血糖,农村患者首先排除高渗性昏迷或酮症酸中毒(前者经济条件较好,多长期服药;后者经济较差,常未用药)。
121、不明原因反应迟钝的老年患者,首先排除脑血管意外,其次排除肺部感染。
122、年轻女性情绪变化后大声呼叫呼吸困难者,首先排除过度通气综合征。
123、查看心电图时,先看心律而非心率。
124、胸痛鉴别诊断中按 “严重性、紧急性和预后好坏”排序,排在最前的几个病种是:主动脉夹层瘤(破裂)---急性大面积心梗---肺大血管栓塞---张力性气胸---急性心包填塞---膈疝---胸部肿瘤。另外注意腹部膈下病变导致胸痛的病变。
125、外伤患者迅速判断病情时首先要排除的疾病有:“脊髓损伤、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心、肺、肝脾肾)、骨盆挤压伤(尿道损伤或髂部血管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
126、脐周痛、腹泻的患者一定要看看是否有皮疹,警惕过敏性紫癜,注意与急性阑尾炎鉴别。
127、临床常见育龄女性,小便后突发下腹部疼痛,呈剧疼,B超提示卵巢囊肿楴扭转,当然还需排除结石。
128、昏迷查因:AEIOU 低低糖肝暑
A-脑动脉;E-精神神经; I-传染病; O-中毒; U-尿毒症;低-低血糖 ;低-低血压底血钾; 糖-糖尿病 ;肝-肝病; 暑-中暑。
129、咯血,呕血,不要忘了检查口腔,不除外口腔出血情况。
130、急诊高血压,既往无病史,请稍为观察片刻,不要急于减压,那可能只是假象。
131、上腹激烈疼痛,请查肝胆脾B超:腰腹痛弯腰来诊,请查泌尿B超;痛来痛去痛到右下腹,阑尾B超跑不了。
132、**模样腹痛来诊,要查HCG、妇科B超;**模样昏迷来诊,先考虑酒醉或过量处理,但不要忘了去查个头CT。
133、“一旦得骨髓炎,永远得骨髓炎”:探讨疾病预后问题;鉴于骨髓炎感染的类型和特征,其随时都可能复发。但骨髓炎确切的复发率并非100%。
134、“骨髓瘤的3个无:无发热、无脾肿大、无碱性磷酸酶升高”:探讨疾病诊断问题。通常在血液系统肿瘤中,发热和脾肿大是常见的症状,但是无并发症的骨髓瘤不然。
破坏骨骼的肿瘤可导致碱性磷酸酶升高,但骨髓瘤中碱性磷酸酶不高。如果患者出现发热,则存在感染;如果有脾大,需要考虑淀粉样变性或者POEMS综合征:碱性磷酸酶升高。则考虑有骨折。
135、如果一个COPD患者有杵状指,应该检查CT,不伴有肿瘤的COPD很少出现杵状指。
136、40岁以下的帕金森患者应查肝功能,需要考虑Wilson病的可能。
137、慢性对称多发关节炎如果不累及臀部和双肩,可能为痛风。
138、对于缺铁的成年患者,除非可以证实为其他疾病,否则该患者存在出血。
139、只有10%的肺栓塞起源于上肢;因为上肢静脉有更多的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
140、如果一个胸疼患者出现“休克样表现”伴有血压升高,那么诊断应该是主动脉夹层。
141、如果无牙疼患者发生肺脓肿,除非可以证实是其他疾病,否则是肺癌。
142、结核性胸水病人治疗中,出现双下肢迟缓性瘫痪,除考虑低血钾,异烟肼所致周围神经炎,还要考虑格林-巴利综合征和胸/腰椎结核。虽然椎体结核少见,但教训深刻。
143、昏迷谨防低:低血压、低血糖、低血钠、低血钾、低血氧、低PH。
144、水汪汪的眼睛,呼吸衰竭,CO2潴留。
脚肿是怎么回事
如果浮肿程度重,伴有头晕,心悸,气短,血压增高,尿少等症状存在,应引起注意.
在饮食上应注意控制水和盐的摄入量,尽量吃淡一些,最好对水和盐的摄入量进行精细的计算,形成既不影响胎儿的发育,也不会造成过重的浮肿的良性循环.同时可多食用维生素类食物,以清淡,营养丰富,易消化吸收的食物为主,少吃油炸的食物和易产气胀肚的食物,如白薯,洋葱,土豆等.
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⑴;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⑵;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挠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⑶,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缺损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⑷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⑸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道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⑹。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萎缩或者影响内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损伤后引起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⑴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⑵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关对合的动作。
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⑷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⑸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眼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⑹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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