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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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市、区两级医保中心负责居民医保日常管理工作。这项制度覆盖到了市区各类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去年已实行住院医疗统筹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省率先实施学生门诊医疗统筹政策,9月1日起参保学生门诊可以刷卡就医。 一、医疗保险待遇 1、享受医疗待遇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规定享受门诊、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 2、门诊医疗待遇 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加计算,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累计在100元以上部分,根据就诊的不同医院,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待遇具体见下表: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起付线(含)以下起付线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上年度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即100元为起付线)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个人承担已纳入宁波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高等院校医务室,可以接待本校参保学生的门诊就医,待遇结算标准按社区医院享受。 3、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医院300元、三级医院900元、其他医院600元。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10万元即为封顶线。住院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累计医疗费就医医院医保基金支付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下部分按医院级别设定0100%起付线至1万元(含)社区医院75%25%三级及其他医院70%30%1万元至2万元(含)社区医院80%20%三级及其他医院75%25%2万元至4万元(含)社区医院85%15%三级及其他医院80%20%4万元至10万元(含)社区医院90%10%三级及其他医院85%15%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即年度内起付线自负不超过900元)。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自付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计算。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2个月的,应在满12个月时进行一次医疗费结算,超过12个月以上月份按再次住院处理。 4、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不分门诊或住院诊疗形式,均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不设起付线,不与门诊、住院医疗费进行累计,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单独累计计算,累计发生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学生个人承担20%,医保基金支付80%,年度内累计医疗费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10万元即为封顶线。 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6类:(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患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化疗或放疗结束后的30日内在门诊就医有关用药、检查和治疗费用,可按特殊病种治疗待遇结算。 详细可以参考这里 在线等!!!工伤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损伤致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损伤致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损伤致:

a. 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b.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损伤致:

a. 缺失(或畸形);

b.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分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分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损伤致:

a. 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损伤致:

a. 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太多了,但是很详细

2012宁波效实中学报名要寄户口本复印件? 中考可以考效实吗?我是鄞州区的

效实中学初中部现在称宁波外国语学校,今年的招生政策还没有出,但根据去年的情况,会在四月中旬左右开始报名,要本人亲自到宁外报名。

宁波外国语学校地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南路258号

可以关注一下宁外的招生网:

附去年学生自荐的条件作为参考

1.自荐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身体和心理健康。根据宁外“全寄宿制”要求,所推荐的学生必须身体和心理健康,独立生活能力较强。没有不适宜过寄宿生活的疾病和传染病,如:哮喘病、心脏疾病、梦游、癔病、尿床、癫痫等身体或心理疾病等。

⑵符合语言学习的基本生理要求。没有学习外语的先天障碍,例如口吃、先天性发音不准、吐字有障碍等。

⑶认同宁外办学理念。

2.自荐学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综合素质评定为优秀,而且具有较好的外语素养(听、说、读、译、演、模仿能力);

⑵学业成绩名列班级前茅,而且在五、六年级期间,曾一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少先队员)或二次被评为学习积极分子;

⑶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特长突出,并获得县(市、区)二等奖及以上,宁波市三等奖及以上奖的。

报名时随带 1、报名申请表 2、小学五、六年级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3、近两年内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2张1寸近照。

有哪些名人具有滴水穿石的精神

齐白石,达芬奇,爱迪生,曹雪芹 ,达 芬奇,王羲之, 白居易 ,童第周,陈景润,李时珍,培根,鲁迅,戴尔·卡耐基,塞缪尔·约翰逊,富兰克林,陶行知,。童第周就把“滴水穿石”的精神贯注到他的求学中去。他决心要考取当时很有名气的宁波效实中学,他一丝不苟地进行备考,一家人也全都动员起来,支持他。童第周终于考取效实中学,可是他的成绩全班倒数第一。一天深夜,教数学的级任陈老师办完事情回到学校,发现在昏黄的路灯下有个瘦小的身影在晃动,陈老师想:"深更半夜的,谁还不回寝室就寝呢?"陈老师带着疑问走过去一看,原来是童第周正在借着路灯光演算习题。"这么晚了你怎么还不回寝室休息呢?""陈老师,我要抓紧时间把功课赶上去,我不要倒数第一名。"陈老师望着童第周瘦小的身躯,关心地劝童第周回去休息,可是走出不远,童第周又站在路灯下捧着书本读了起来。陈老师被深深地感动了,他深深地理解童第周的志气,为自己有这样的学生感到自豪。 期末考试到了,童第周又成了全校关注的对象。他终于靠自己刻苦的努力,使各科平均成绩都达到了70分,其中几何得了满分,引起了全校的轰动。

后来童第周回忆自己童年的时候感慨地说:"在效实的两个'第一',对我一生有很大影响。那件事使我知道自己并不比别人笨,别人能做到的,我经过努力也一定能做到。世上没有天才,天才是用劳动换来的。"战胜残疾的巴雷尼——坚持

巴雷尼小时候因病成了残疾,母亲的心就像刀绞一样,但她还是强忍住自己的悲痛。她想,孩子现在最需要的是鼓励和帮助,而不是妈妈的眼泪。母亲来到巴雷尼的病床前,拉着他的手说:“孩子,妈妈相信你是个有志气的人, 希望 你能用自己的双腿,在人生的道路上勇敢地走下去!好巴雷尼,你能够答应妈妈吗?”

母亲的话,像铁锤一样撞击着巴雷尼的心扉,他“哇”地一声,扑到母亲怀里大哭起来。

从那以后,妈妈只要一有空,就给巴雷尼练习走路,做体操,常常累得满头大汗。有一次妈妈得了重感冒,她想,做母亲的不仅要言传,还要身教。尽管发着高烧,她还是下床按计划帮助巴雷尼练习走路。黄豆般的汗水从妈妈脸上淌下来,她用干毛巾擦擦,咬紧牙,硬是帮巴雷尼完成了当天的锻炼计划。

体育锻炼弥补了由于残疾给巴雷尼带来的不便。母亲的榜样作用,更是深深教育了巴雷尼,他终于经受住了命运给他的严酷打击。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一直在班上名列前茅。最后,以优异的成绩考进了维也纳大学医学院。大学毕业后,巴雷尼以全部精力,致力于耳科神经学的研究。最后,终于登上了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的领奖台。